114年度勞補字第256號
原 告 羅宥佳
聲請人與
相對人億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之聲請調解事件,
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
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。聲請勞動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,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,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(下同)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上者,徵收五千元。
非因財產而聲請調解者,免徵聲請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,111,633元,聲請人應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2,000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書 記 官 解景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