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勞補字第283號
原 告 鄭竹廷
原告與
被告瑞揚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之訴,暫免徵收2/3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新臺幣(下同)23萬5,070元(原請求26萬9,041元,經扣減勞保補償、被告團保給付等共計3萬3,971元後請求23萬5,070元)、工資補償64萬9,446元,共計88萬4,51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,770元,但工資補償64萬9,446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/3即5,767元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,003元(計算式:11,770-5,767=6,003)。又原告另
聲請訴訟救助,現由本院114年度救字第103號受理中,如其聲請經
駁回確定,應於駁回確定之
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