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勞補字第304號
原 告 李富壹
上列原告與
被告百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:
一、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
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2/3。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從而,原告
訴之聲明為: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14,584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」(本院卷第7頁,請求細目詳附表)。原告聲明請求714,584元部分,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之事件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560元,
惟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/3即6,373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原告仍應暫先繳交第一審裁判費3,187元【計算式:9,560-6,373=3,187】。原告於起訴時併
聲請訴訟救助,如經准許訴訟救助,則於該裁定確定後,
本件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
訴訟費用,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
駁回確定,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3,187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【附表】
【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/元,時間均為民國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