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勞補字第318號
原 告 張芳瑋
王國峰律師
何忻螢律師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,
聲請本院對
被告衡運貿易有限公司核發
支付命令(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17127號),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
裁判費。另查
本件為勞動事件,且
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,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,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529,720元(
訴之聲明詳司促卷第5頁,請求細目詳附表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。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
【附表】
【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/元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