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勞補字第38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得亨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前於民國114年1月7日向本院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因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8,26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
非訟事件及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5,660元,扣除
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5,1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