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勞補字第43號
原 告 張宗仁
原告與
被告錸星物流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之訴,暫免徵收2/3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錸星物流有限公司給付加班費新臺幣(下同)61萬6,989元、補提繳勞工退休金2,606元、返還溢扣勞健保費1萬1,445元及請求被告佳原交通有限公司給付加班費68萬3,969元、返還溢扣勞健保費1萬2,030元,共計132萬7,03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,061元,暫免徵收裁判費2/3即1萬1,374元,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,687元(計算式:17,061-11,374=5,687)。又原告另
聲請訴訟救助,現由本院114年度救字第16號受理中,如其聲請經
駁回確定,應於駁回確定之
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