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勞補字第49號
原 告 陳葭寧
上列原告與
被告大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
裁判費。查原告依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
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25萬6,689元(含醫療費用98,851元、看護費用46,800元、不能工作損失149,333元、勞動力減損548,372元、
精神慰撫金80萬元,合計164萬3,356元,扣除已領金額386,667元後為125萬6,689元)及其利息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242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5,414元,尚應補繳10,82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