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勞補字第5號
聲 請 人 謝惠群
相 對 人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聲請人與
相對人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
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繳納聲請費。聲請勞動調解,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,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。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(下同)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上者,徵收五千元。復
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;聲請勞動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-20 條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,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
非訟事件及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,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。查,
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金額為56萬8,417 元,勞動調解
聲請狀上本院收件章之日期為113年12月31日,
核屬前開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
非訟事件及
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施行前繫屬法院之案件,是依
前揭說明,本件應以聲請時即修正前之
法律規定為準,應徵聲請費1,000 元,依
上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