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勞補字第6號
原 告 林力行
原告與
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之訴,暫免徵收2/3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裁判費之徵收,以為訴訟行為(如:起訴、
上訴)時之
法律規定為準(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
民事庭會議意旨
參照)。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
非訟事件及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,於114年1月1日生效施行。查,
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新台幣(下同)188萬7,828元,
起訴狀上本院收件章之日期為113年12月31日,
核屬前開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
非訟事件及
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施行前繫屬法院之案件,是依
前揭說明,本件應以起訴時即修正前之法律規定為準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,711元,暫免徵收裁判費2/3即1萬3,141元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,570元(計算式:19,711-13,141=6,570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