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勞補字第65號
原 告 吳沛柔
兼
原 告 吳家河
阮金芳
上列原告與
被告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、李大明、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、邱振良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為勞動事件,且
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,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,其起訴視為調解之
聲請。而本件
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甲欄所示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,當分別徵附表乙欄所示之調解聲請費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,限各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繳附表乙欄所示之金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調解之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【附表】
【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/元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