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勞補字第73號
原 告 楊雅琇
上列原告與
被告高雄展覽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61,086元(含特別休假未休工資48,722元、健保費24,625元、國民年金保費損失31,879元、原領工資補償55,860元),及提繳勞工退休金105,360元至原告於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,
訴訟標的金額合計266,44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710元,其中特別休假未休工資48,722元、原領工資補償55,860元、提繳勞工退休金105,360元合計209,94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930元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/3即1,953元(元以下4捨5入),是
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757元(3,710元-1,953元=1,757元)。原告於起訴時併
聲請訴訟救助,如經准許訴訟救助,則於該裁定確定後,本件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
訴訟費用,
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
駁回確定,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