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勞補字第79號
原 告 江緯璿
原告與
被告頂瑞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足
裁判費。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之訴,暫免徵收2/3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臺幣(下同)1萬元、
資遣費4萬5,000元、職業災害補償請求金5,000元、精神損害賠償31萬5,000元,共計37萬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140元,但加班費1萬元、資遣費4萬5,000元,共計5萬5,00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/3即1,000元,再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,713元,尚應補繳2,427元(5,140-1,000-1,713=2,427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