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勞補字第80號
原 告 張永聖
上列原告與
被告昕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5,150元(均為工資補償),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,得暫免徵收2/3即1,000元,故原告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【計算式:1,500-1,000=500】。原告於起訴時併
聲請訴訟救助,如經准許訴訟救助,則於該裁定確定後,本件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
訴訟費用,
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
駁回確定,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5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