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勞補字第81號
原 告 王靖元
朱冠菱律師
王韻慈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(下同)183萬3,000元及資遣費230,209元
暨利息,
訴訟標的金額合計206萬3,209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,719元,依
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/3,故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,573元(25,719×1/3=8,573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