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勞補字第93號
聲 請 人 嚴小玲
上列原告與
被告稑豐
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業績獎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12,140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,
惟原告主張
上開請求為其任職
期間應領之業績獎金,依前開規定,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,173元(元以下4捨5入),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87元(1,760-1,173=587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