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 訴 人 王靖元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即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
按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30,209元,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980元,
惟此部分為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給付資遣費,依
上開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,320元(計算式:4,980元×2/3=3,320元),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660元(計算式:4,980元-3,320元=1,660元)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