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司促字第10030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洪繪茹
債 務 人 吳佳玲(原名:吳釔郬)
一、
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參仟捌佰伍拾參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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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114年4月14日起至114年5月13日止,以新台幣10,505元 按年息百分之0.0000 000年5月14日起至114年6月13日止,以新台幣21,062元 按年息百分之0.0000 000年6月14日起至114年7月13日止,以新台幣31,671元按年息百分之0.0000 000年7月14日起至114年10月13日止,以新台幣231,853元按年息百分之0.0000 000年10月14日起至115年1月13日止,以新台幣231,853元按年息百分之1.1852 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|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