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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085 號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0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張簡裕明
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宋睿宗、宋萃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,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應追加被 繼承人宋鍾玉梅之 繼承人宋韻玲為為債務人。 二、被繼承人宋鍾玉梅之繼承人宋韻玲之最新 戶籍謄本。(記事欄勿省略) 三、釋明被繼承人宋鍾玉梅之配偶宋紹炯為何未繼承。 四、被繼承人宋鍾玉梅之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之查詢結果資料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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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