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司促字第10181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李晉旬
債 務 人 LUCKY WIN TRADING LTD.
ASIAN WELL ENTERPRISES LTD.
裕鴻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上三人
債 務 人 蘇秋霞
一、
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
連帶給付㈠美金2,170,000元,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㈡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陸仟貳佰貳拾陸元,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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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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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。 |
| | | |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。 |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