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司促字第10202號
債 權 人 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裕銘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合約書之簽章為JACKWAY INTERNATIONAL LTD.,何以列裕銘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債務人之依據。
二、債務人裕銘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