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司促字第10307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藍玉峯
債 務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林基生之
遺產管理人
一、
債務人應於管理被
繼承人林基生之遺產範圍內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伍仟貳佰參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二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