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司促字第10311號
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劉恩助
債 務 人 微風亞太國際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張亞傑
人
債 務 人 侯大乾
一、(一)
債務人微風亞太國際有限公司、張亞傑、侯大乾應向
債權人
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零陸萬參仟參佰貳拾陸元,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(二)債務人微風亞太國際有限公司、張亞傑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仟參佰貳拾壹萬伍仟柒佰玖拾參元,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(三)債務人微風亞太國際有限公司、張亞傑、侯大乾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捌萬零陸佰參拾貳元,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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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日止)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 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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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日止)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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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日止)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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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