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司促字第1032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債 務 人 李承儀
李風麟
一、
債務人李風麟應於
繼承被
繼承人謝桂英所得遺產範圍內,與債務人李承儀向
債權人
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玖拾陸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一、債務人李風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桂英之遺產範圍內,與債務人李承儀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8,496元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
所載。二、緣債務人李承儀邀同案外人謝桂英為連帶
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8,496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三、謝桂英於民國110年4月6日死亡,其法定繼承人李風麟、李承儀並未
聲請拋棄繼承,故李風麟、李承儀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謝桂英所得之遺產範圍內,對謝桂英之債務,負連帶清償責任。四、依借據約定,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
暨違約金,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繳款,
迭經催討未果,為此狀請
鈞院鑑核,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釋明文件:借據影本,貸款放出查詢,借保人基本資料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0321號
利息:
違約金:
| | | | | |
| | | | |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|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