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司促字第10616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債 務 人 陳亨承
一、
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參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、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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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300元,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400元,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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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