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司促字第10711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沈政男
債 務 人 吳玟欣
黃偉聰
陳玉婷
一、
債務人吳玟欣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貳萬柒仟肆佰陸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
暨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
違約金,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吳玟欣財產
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黃偉聰、陳玉婷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