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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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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8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805號
債  權  人 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楊文鈞  




債  務  人  陳信宏  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玖佰參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九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,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二百七十天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    緣債務人陳信宏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(附證一),借款期間自109年4月20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為此,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 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實感德便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
    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4   年    7     月    1     日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 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。
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