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1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181號
債  權  人 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曹為實  


債  務  人  王嘉誠  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伍仟陸佰伍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    一、緣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116萬元及28萬元,共計144萬元整,簽訂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,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。相對人繳納至民國114年4月18日即未能依約繳納,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經催討,仍置之不理,誠屬是,今相對人尚欠之金額新臺幣1,017,461元及245,961元,共計1,263,422元整及利息、延遲利息未為償還。二、上開中長期不動產借款,借款人另於111年8月16日申請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債務寬緩本息緩繳,故借款116萬該筆有已結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24,667元、借款新臺幣28萬元該筆有已結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 6,368元等未為償還。三、緣相對人再於109年12月30日透過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聲請人於110年1月5日撥付新臺幣30萬元整予相對人,貸款期間7年,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1.71%(月調)加6.19%計算之利息【現為7.9%】。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,月繳付本息;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%計算(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)。惟本筆借款相對人於民國114年3月5日即,今相對人尚欠之金額新臺幣242,237元整及利息、延遲利息等未為償還。四、信用貸款借款人另於110年8月24日、111年1月26日、111年8月17日、112年2月17日、112年8月1日等五次申請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債務寬緩本息緩繳,故有已結算未受償利息共計新臺幣43,001元。五、上開借款債務人皆未能依約繳款,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迭經催討,仍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釋明文件:一、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。二、線上成立契約。三、放款往來明細表。四、利率變動表。五、繳款催告書。六、債務寬緩申請書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4   年    7     月    8     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  周士翔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1181號
 利息:
本金
序號
本金
相關債務人
利息起算日
利息截止日
利息計算方式
001
新臺幣0000000元
王嘉誠
自民國114年4月19日起
至民國114年5月18日止
年息2.44%
001
新臺幣0000000元
王嘉誠
自民國114年5月19日起
至清償日止
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2.928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九個月者,按年息百分之2.44計算之利息;已結算未受償利息新台幤24667元。
002
新臺幣245961元
王嘉誠
自民國114年4月19日起
至民國114年5月18日止
年息2.56%
002
新臺幣245961元
王嘉誠
自民國114年5月19日起
至清償日止
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3.072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九個月者,按年息百分之2.56計算之利息;暨已結算未償利息新台幣6368元。
003
新臺幣242237元
王嘉誠
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
至民國114年4月5日止
年息7.9%
003
新臺幣242237元
王嘉誠
自民國114年4月6日起
至清償日止
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9.48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九個月者,按年息百分之7.9計算之利息;暨已結算未受償利息新台幤43,001元。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。
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