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司促字第11181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債 務 人 王嘉誠
一、
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伍仟陸佰伍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一、緣
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向
聲請人申請借款116萬元及28萬元,共計144萬元整,簽訂中長期
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,並有利息及
違約金之約定。
惟相對人繳納至民國114年4月18日即未能依約繳納,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迭經催討,仍置之不理,誠屬
非是,今相對人尚欠之金額新臺幣1,017,461元及245,961元,共計1,263,422元整及利息、延遲利息未為償還。二、
上開中長期不動產借款,借款人另於111年8月16日申請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債務寬緩本息緩繳,故借款116萬該筆有已結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24,667元、借款新臺幣28萬元該筆有已結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 6,368元等未為償還。三、緣相對人再於109年12月30日透過
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聲請人於110年1月5日撥付新臺幣30萬元整予相對人,貸款期間7年,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1.71%(月調)加6.19%計算之利息【現為7.9%】。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,
按月繳付本息;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
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%計算(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)。惟本筆借款相對人於民國114年3月5日即,今相對人尚欠之金額新臺幣242,237元整及利息、延遲利息等未為償還。四、信用貸款借款人另於110年8月24日、111年1月26日、111年8月17日、112年2月17日、112年8月1日等五次申請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債務寬緩本息緩繳,故有已結算未受償利息共計新臺幣43,001元。五、上開借款債務人皆未能依約繳款,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迭經催討,仍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
鈞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,
實感德便釋明文件:一、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。二、線上成立契約。三、放款往來明細表。四、利率變動表。五、繳款催告書。六、債務寬緩申請書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1181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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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|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, 按年息百分之2.928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九個月者,按年息百分之2.44計算之利息; 暨已結算未受償利息新台幤24667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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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|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3.072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九個月者,按年息百分之2.56計算之利息;暨已結算未償利息新台幣6368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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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|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9.48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九個月者,按年息百分之7.9計算之利息;暨已結算未受償利息新台幤43,001元。 |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