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司促字第11205號
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吳俊輝、林咸亨
債 務 人 王漢偉
一、
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參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