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2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265號
債  權  人 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吳佳曉  
代  理  人  黃靖雯  
債  務  人  郭肜肜即賀齋商行
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參仟玖佰陸拾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
    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114   年    7     月    24     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
附表:
編號
請求金額(新台幣)
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
利  率(年息)
    違約金
(起算日至清償日止)
001
166,592元
114年2月17日起至114年6月4日止
2.295%
自114年3月17日起至114年6月4日,年息百分之2.295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。
自114年6月5日起至114年9月17日,按年息百分之3.295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。
另自114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295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。
114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
3.295%
002
277,368元
114年2月4日起至114年6月4日止
2.805%
暨自114年3月4日起至114年6月4日,按年息百分之2.805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。
自114年6月5日起至114年9月4日,按年息百分之3.805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。
另自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805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。
114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
3.805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。
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