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司促字第1126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黃靖雯
債 務 人 郭肜肜即賀齋商行
一、
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參仟玖佰陸拾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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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暨自114年3月17日起至114年6月4日, 按年息百分之2.295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。 自114年6月5日起至114年9月17日, 按年息百分之3.295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。 另自114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295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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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暨自114年3月4日起至114年6月4日,按年息百分之2.805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。 自114年6月5日起至114年9月4日,按年息百分之3.805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。 另自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805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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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