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司促字第11387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王中志
產管理人
一、
債務人應於管理被
繼承人吳宇陽(原名:吳合益)之遺產範圍內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陸萬伍仟捌佰柒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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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暨自民國95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內者,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|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