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司促字第11461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黃群展
債 務 人 周玉芳
一、
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柒拾玖元,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貳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暨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參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
違約金,違約金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