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司促字第11469號
債 權 人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債 務 人 御泉饌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陳柏融
一、
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
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肆仟肆佰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日息萬分四點三計算之利息,
暨每逾一日按未付款項數額百分之一計算之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