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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64號
債  權  人 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井琪   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尤星媚(原名:尤亭婷)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聲請駁回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
   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當事人能力者,其訴為不合法,法院
   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
   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月13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,
   債務人尤星媚(原名:尤亭婷)已於113年12月18日死亡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依前揭規定,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,且其情形無從補正,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,自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 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註: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