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司促字第1178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劉邦杰
債 務 人 小丑創意影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林仕杰
債 務 人 王宇辰
一、
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
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參佰壹拾參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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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自民國114年3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29日止 | | 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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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