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司促字第11792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呂季美
債 務 人 李進成
李麗香
李進旺
李麗惠
李青豐
李明謙
一、
債務人李進成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壹仟陸佰壹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六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李進成財產
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李麗香、李進旺、李麗惠、李青豐、李明謙於
繼承被
繼承人李春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李雨臻(原名:李亞芳)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