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司促字第11793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呂季美
債 務 人 信逸工程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李進成
李麗香
李進旺
李麗惠
李青豐
李明謙
一、
債務人李麗香、李進旺、李麗惠、李青豐、李明謙應於
繼承被
繼承人李春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信逸工程有限公司、李進成、李雨臻(原名:李亞芳)向
債權人
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柒萬零玖佰貳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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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 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六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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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