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司促字第11816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賴雨秀
債 務 人 郭駿耀
一、
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計算之利息,
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台幣壹仟參佰肆拾壹元、
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