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司促字第11990號
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楊澄峯即七星會館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確切之債務人名稱(依所提供之商業登記抄本,商業名稱為簡愛會館,所在地址同於用電地址,又依本院查詢商工登記資料,商業名稱七星會館之負責人
非楊澄峯)。
二、釋明繳費憑證用電人何以為七星會館,是否為誤載,如其負責人原為楊澄峯,應提供七星會館負責人原為楊澄峯之商業登記抄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