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司促字第12011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債 務 人 曾郁豪
一、
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捌拾柒元,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肆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參佰元,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,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
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