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司促字第12247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鄭再添
債 務 人 林宸旭
一、
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壹拾陸萬伍仟肆佰參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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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自114年5月3日起至114年11月2日, 按年息0.239%計算,另自114年11月3日起至115年2月2日止, 按年息0.478%計算之違約金。 |
| | | | 自114年5月3日起至114年11月2日,按年息0.236%計算,另自11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0.472%計算之違約金。 |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