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司促字第12417號
債 權 人 堡安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助成水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台端與債務人間之契約書。
三、釋明台端之確切名稱(依所蓋聲請章及附件所示,名稱為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)。
四、債務人助成水電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