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司促字第12594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楊予銣
債 務 人 林玗萱
一、
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、利息、
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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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100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 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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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100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本金餘額年息20%計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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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按月加計新台幣2,000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以3個月為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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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