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司促字第12595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楊予銣
債 務 人 黃桂桃
一、
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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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自100年6月10日起至100年12月9日止, 按年息1.825%計算之違約金 自100年12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 按年息3.65%計算之違約金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3%計算之違約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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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暨按月以新台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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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