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司促字第12602號
債 權 人 陳榮聰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明翰飲品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借款給債務人之證明,如匯款單。
二、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之證明(如
存證信函、送達回執,若無法提出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起算)。
三、債務人明翰飲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