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司促字第12737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吳珈釧
債 務 人 林皓為
一、
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壹萬參仟捌佰零參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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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暨自114年5月20日起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。 |
| | | | 暨自114年4月26日起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。 |
| | | | 暨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300元,連續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400元,連續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500元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收取最高連續以3個月為限。 |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