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司促字第12990號
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之家
債 務 人 楊宗霖
楊雅如
一、
債務人應於
繼承被
繼承人楊貞助之遺產範圍內向
債權人
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參仟貳佰零貳元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