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司促字第1314號
債 權 人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債 務 人 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康弘昇
一、
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
連帶給付新台幣捌佰貳拾萬玖仟陸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
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之手續費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