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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1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3153號
債  權  人 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周以明  
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發支付命令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、第1款規定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。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,逾期不為補正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,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11日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  
中  華  民  國 114  年  9   月  15   日
            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 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