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司促字第13267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陳怡孜
債 務 人 徐瑜辰
徐健銘
一、
債務人徐瑜辰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佰捌拾貳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徐瑜辰之財產
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徐健銘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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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 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六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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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