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司促字第13655號
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楊文雀
債 務 人 蘇伯揚
蘇劭裕
㈠債務人蘇伯揚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玖仟捌佰零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
違約金,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。
㈡債務人蘇伯揚、蘇劭裕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
貳佰壹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
㈢債務人蘇伯揚、蘇劭裕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。